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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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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作協議

代理合作協議

  甲 方:
  乙 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一條 協議專案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甲方申請成為_______合作伙伴,並完全接受乙方的規範,簽署本機構代理商合作協議。本協議生效後,乙方授權給甲方"______合作伙伴"資格,由甲方代其直接客戶(以下簡稱客戶)在乙方處進行域名註冊、網站寄放以及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推出的其它業務(以上代理業務專案依據《代理商服務和產品價格》為準)。
  
  第二條 《代理體系與管理規範》作為本協議之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應。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將按照本規範的各項有關規定對甲方及所有乙方代理商實施申請、審批、業績統計、考核、定級、獎懲等方面的統一管理。
  
  第三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1 積極宣傳推廣本協議第一條之業務及其增值服務,維護乙方的企業形象和服務品質,如實向客戶告知所提供的服務專案及基本報價等,不得進行以次充好、削減服務專案、對免費專案收費等損害乙方和/或客戶利益的行為。
  3-1-2 甲方辦理第一條之業務時由甲方與客戶簽定合同,並向客戶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技術支援,解答客戶提出的各種問題,甲方可享受乙方在規範中規定的對該級代理商提供的各項服務與支援,但應受乙方的成本控制制約。
  3-1-3 依照乙方規定提交預付款 元,甲方承認第一次支付的預付款為必須完成的業績。協議終止時,如果甲方實際發生業務的金額已超出甲方支付的預付款,則乙方如數退還甲方帳戶中的餘額;如果甲方預付款還沒有使用完,則乙方扣除包含實際發生業務金額在內的最低資金限額款項後(實際業務金額將重新以直接客戶價格計算並扣款),剩餘部分退還甲方。
  3-1-4 依照乙方規定就第一條之業務享受乙方指定的代理價格。甲方自行與客戶約定的服務價格。
  3-1-5 向乙方及時提供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支付相關費用以保證業務的順利進行。
  3-1-6 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損害乙方整體市場形象,也不得從事其它損害乙方利益的行為。
  3-1-7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傳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廣告內容中使用"授權____合作伙伴"字樣和統一標識,未經正式授權,甲方不得以乙方"辦事處"或"總代理"等具有壟斷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經乙方授權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及商業活動。且不得將"互動空間"與甲方作任何實質性聯絡,其企業名稱不得出現"互動空間"等引人誤解其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字樣。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誤解或引起混淆的行為,使他人誤以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關聯公司或其他實質性關係單位。
  3-1-8 甲方保證其所有經營活動完全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的規定。如因甲方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給乙方帶來任何損害,甲方應承擔所有法律責任並賠償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1-9 與乙方正式簽署代理商協議後,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和任何與乙方構成直接商業競爭關係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本協議內容的合作,否則乙方有權隨時取消其代理商資格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本協議有效期內及本協議終止或者解除後,甲方承諾不向與乙方構成商業競爭關係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提供有關乙方業務、技術等一切相關資訊或者資料,否則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3-1-10 甲方與乙方的其他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或者其它不正當競爭
  3-1-11 本協議所稱"與乙方構成商業競爭關係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
  (一) 與乙方處於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業、技術領域;
  (二) 與乙方經營範圍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 與乙方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所面向的客戶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2 甲方如非cnnic授權代理,則不得以cnnic授權代理名義進行活動,否則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3-1-13 甲方應遵守並促使其使用者遵守乙方的各項服務和產品的線上申請/註冊條款,甲方的使用者違反前述條款的行為將被視為甲方的行為,乙方將直接向甲方追究責任。
  3-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2-1 鑑於第一條之業務在甲、乙雙方之間進行,乙方不與客戶發生直接經濟往來。
  3-2-2 甲方遞交的國際域名註冊業務,由於實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經甲方遞交,乙方便視為甲方及客戶同意註冊此域名,乙方將在甲方的預付款餘額足夠的前提下及時實行註冊;甲方要求的國內域名註冊,乙方接到甲方的線上申請及必需檔案後,即開始進行查詢、註冊;虛擬主機設立和開通等其它業務必須在甲方預付款餘額足夠或收到甲方匯款憑證傳真後按業務合同進行。其它業務乙方應在甲方提交申請後及時處理。
  3-2-3 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後服務,詳細條款由甲、乙雙方之間具體的業務合同確定(包括電子版合同形式),但乙方的售後服務只對甲方,不面向客戶。
  3-2-4 及時將與甲方代理業務有關的價格細則和變化,市場動態指導通知甲方(一般用電子郵件方式)。
  3-2-5 向甲方提供業務範圍內的技術支援和技術培訓,幫助甲方提高技術能力,拓寬業務範圍。
  3-2-6 對因甲方違反本協議造成客戶或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3-2-7 對因乙方過錯造成的損失,乙方只向甲方承擔責任。該責任的承擔以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的該筆具體業務金額的總額為上限。
  3-2-8 對於甲方與其客戶之間的糾紛、爭議、損失、侵權、違約責任等,均由甲方與客戶自行解決,乙方不介入甲方與客戶的糾紛、爭議等,也不對客戶的任何損失負責。
  3-2-9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修訂定價和代理規範;甲方保證接受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內對《代理專案與價格體系》和《代理體系與管理規範》的修訂。修訂一旦作出,乙方會提前___天傳送電子郵件或在乙方網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修訂從規定的日期起生效。
  
  第四條 對代理的獎懲
  4-1 依據乙方代理專案與價格體系對甲方的代理業務給予優惠。
  4-2 本協議關於優惠的計算不包含國內、國際域名註冊機構所收取的域名註冊費用和年費。
  4-3 甲方成為乙方機構代理商後,如果不符合規範中的考核標準,或者有違反代理商信譽和宗旨的,或者違反本協議,以及給客戶或者乙方造成嚴重損害的,乙方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本協議終止。
  
  第五條 協議有效期本協議有效期為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條 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品牌、域名和網站
  6-1 在履行本協議期間,甲方只能在本協議約定的範圍內適當地使用乙方的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品牌、域名和網站的名義,不超越甲方授權工作範圍的行為,更不得用於其它的目的和事項。甲方在使用乙方的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品牌、域名和網站時,應當完全為甲、乙雙方在本協議中約定的內容服務,不得夾帶其他業務內容或經營目的。甲方在其自身宣傳材料、名片、市場宣傳、網站建設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乙方授權的名稱、域名和網站,都必須事先書面通知乙方,並獲得乙方的書面許可,方可進行。否則視為對乙方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品牌、域名和網站的侵權,應負相應的責任。
  6-2 甲方及其職員承諾在履行本協議期間及在本協議期滿後不對乙方所有或將要擁有的商標、企業名稱、域名等進行貶低或者其它任何損害,也不對乙方網際網路網頁或者網站進行任何貶低、抄襲、歪曲、破壞或其它損害。在協議期間甲方應努力工作以維護、提高上述商標、企業名稱、域名的價值。
  6-3 甲方承諾,若與乙方終止、解除本協議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與上述乙方之商標、企業名稱、域名有任何實質性聯絡,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乙方代理商。
  6-4 因上述6-1、6-2和6-3情形給第三人或者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願意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 協議變更、終止及違約責任
  7-1 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在履行中採用欺詐、脅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協議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7-2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發現或者有證據表明對方已經、正在或預期將要違約,可以終止履行本協議,但應及時通知對方。若對方對本協議繼續不履行、履行不正當或者違約,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7-3 在協議執行期間,如果雙方或一方認為需要終止,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雙方在財務結算完畢、各自責任明確履行之後,方可終止協議。因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擅自終止本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損失。在本協議期滿時,如雙方同意,可續簽本協議。
  7-4 在7-3之情形下,對方應繼續完成當月的財務結算,各自明確責任。
  7-5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可以對本協議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7-6 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協議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終止協議的履行。
  7-7 因本協議一方經營情況發生重大困難、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第八條 爭議解決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果雙方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佛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並接受其仲裁規則。該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將無條件服從該仲裁裁決。
  
  第九條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9-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協議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協議。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解除或延遲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的證明。
  9-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9-3 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並不能避免且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管制等。
  
  第十條 附則
  10-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2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具有溯及力。雙方可根據後繼立法或變更後的法律,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用書面形式。
  10-3 一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它聯絡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聯絡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
  10-4 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協議目的和文字原義進行,本協議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10-5 任何一方對本協議的內容和對方當事人的商業機密均負有保密的義務。
  10-6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簽字、蓋章後生效,二份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業務代表:                       業務代表: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  真:                       傳  真:
  e - mail:                       e - mail:
  身 份 證:                       身 份 證: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