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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盜竊最終卻實施了搶劫應該如何定罪?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47K)

入戶盜竊最終卻實施了搶劫應該如何定罪?

入戶盜竊最終卻實施了搶劫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被主人發現了後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對主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會轉化為搶劫罪,根據搶劫罪的相關條款定罪處罰。

1、首先,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

行為人如果沒有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強行索取財物的,就可以直接認定為搶劫罪,就不適用《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定罪處罰。 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必須有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為前提。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並不必須夠成犯罪,也就是說即使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不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的但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情節嚴重的就可以按照搶劫罪論處。但是如果使用當場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為是犯罪。

2、其次,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客觀條件。

行為人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行為必須是“當場”使用 這裡的 “當場”是指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或雖離開現場但尚被追逐的過程中。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為中,沒有達到目的,未取得財務而被人發現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強取財物的行為就應當人定為轉化行搶劫罪。

或者取得財物後被人發現,在逃跑被追逐的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也應當人定為轉化型搶劫罪,適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作案以後,在其他的時間地點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則就不能認定為轉化型搶劫罪,也就不能適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九條進行處罰,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其他的《刑法》條款論處。

3、最後,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主觀條件,

所謂的窩藏贓物,是指為了保護贓物不被追回;所謂抗拒抓捕是指港劇公安機關的拘留,逮捕和任何公民的抓捕扭送 ;所謂毀滅證據是指銷燬消滅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遺留在作案現場的痕跡物品以掩蓋自己的罪行。只要行為人處於上述任何一個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就具備夠成了轉化型搶劫罪的主觀條件。

盜竊罪、搶劫罪都屬於法定的侵害公民財產權益的犯罪,只不過搶劫罪迴避盜竊罪更為嚴重,因為盜竊罪是以平和的手段將他人的財物轉移給自己佔有,而搶劫罪是對人使用暴力,並且搶劫罪可以包容評價為盜竊罪,盜竊罪如果使用暴力的話就轉化為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