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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如何定義入室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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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如何定義入室盜竊?

一、應該要如何定義入室盜竊?

入室盜竊的定義是指行為人祕密進入他人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的行為,這些住所主要包括:封閉的院落、為生活居住或租住的房屋、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生活場所的漁船等。

室盜竊屬於盜竊罪的加重刑,在我國《刑修正案八》中明確規定,入室盜竊無論數額多少,都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二、涉嫌入室盜竊罪怎麼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程式:

1、瞭解案情,準備材料

瞭解涉嫌的罪名、大致案情及案件承辦人,看是否符合取保條件;協商退贓或賠償被害人損失,爭取被害人諒解;準備符合條件的保證人、保證金。

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不得同時適用,北京地區一般要求提供保證人,而外地公安機關多要求交納保證金。

2、提出書面申請:取保候審申請由家屬提出;逮捕以後可由律師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應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拘留和逮捕時間、取保理由、保證人基本資訊或保證金數額等。

鑑於家屬很難查詢和接觸案件承辦人且不瞭解案情,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一般由家屬提出書面申請材料,由律師轉交。

律師瞭解案情後,可對申請取保的理由從事實和法律上充分表述;但家屬因不瞭解案情,由家屬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理由則不能涉及具體的案情和法律問題。

提交申請時應附上證據材料,如和解協議、相關組織或者個人的諒解書或求情信、患病或孕育醫學證明、保證人的保證書和證明信等。

3、配合偵查機關調查核實:核實是否已徵得被害人諒解且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刑事責任;核實保證人基本資訊或保證金交納情況。

4、保釋出來後的注意事項:遵守相關規定,隨傳隨到,特別注意要保持與偵查機關聯絡暢通。

綜合上面所說的,入室盜竊屬於行為人進入到他人的住所進行盜取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盜竊罪的加重情形。而且此罪是屬於行為犯,只要實施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上面就會按入室盜竊的金額來進行判決,這樣才能讓違法的一方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