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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訴時效司法解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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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訴時效司法解釋有什麼?

一、刑事案件追訴時效司法解釋有什麼?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來確定的,所以對於不同的犯罪,法定刑不同,追訴期也就不同。刑事案件的追訴期主要有以下幾個時間點: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追訴時效的計算日期按照《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是也有特殊情形 。

同時也要注意是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追訴期限的截止日,追訴期限應該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到審判之日為止。只要在審判之日還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就可以追訴。

、刑事案件怎麼立案的?

1、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的檔次分為:五年、十年、十五年與二十年。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之後,會先對立案的材料進行審查和處理,整理相關的證據,發現犯罪的線索,進行調查,確定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檢察院提交逮捕申請,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並移送檢察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