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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未傷人怎麼定罪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15W)

一、持刀未傷人怎麼定罪

持刀未傷人怎麼定罪處罰?

1、《刑法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持刀傷人的話要看行為人是有故意殺人的故意還是故意傷害的故意,持刀未傷人的,如果是有傷人的故意則可以定故意傷害罪的未遂犯處理,如果是有殺人的故意則可以按故意殺人罪的未遂犯處理。沒有傷人意圖僅攜帶刀具可以按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處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 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持刀傷人的行為,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判斷可能構成哪一罪名。至於未傷人的情況,不一定成立的就是未遂犯,還有可能是中止犯。若行為人是自己主動放棄了犯罪行為,那麼就會按照中止犯論處。同時還避免了犯罪結果發生的,往往可以對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