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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結果加重犯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9.07K)

一、敲詐勒索罪結果加重犯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敲詐勒索罪結果加重犯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1)敲詐勒索行為引起嚴重後果的,如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等;

(2)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危害嚴重的;

(3)敲詐勒索手段極為惡劣的,如冒充公務員敲詐勒索,以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為手段的敲詐勒索等;

(4)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的累犯;

(5)共同敲詐勒索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6)敲詐勒索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物件為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脅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後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並不限於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係的第三者基於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敲詐勒索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只要存在多次敲詐或者是因此行為而導致的身體受到傷害的,那麼都是可以按加重的情形來進行處罰,構成此罪者就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