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輕傷案件公訴好還是自訴好
自訴。走公訴好還是自訴好這是根據故意傷害所造成的後果來進行決定的,並不是由自主來進行選擇的,如果說傷害型別的案件比較輕微的話,那麼當事人是可以自己有證據提出自訴,否則的話公安機關是不予受理的,當然如果說已經達到重傷的程度,是由公訴範圍來進行。
1、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2、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3、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鑑定後,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4、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5、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二、前期處置的流程是什麼
1、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後,接警部門應當根據案情,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場。
2、對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一)制止傷害行為;
(二)組織救治傷員;
(三)採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絡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
(五)保護現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
1、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現場具備勘驗、檢查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勘驗、檢查。
2、傷害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傷害行為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資訊,確定傷害狀態,分析傷害過程,為查處傷害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
辦案單位對提取的痕跡、物證和致傷工具等應當妥善保管。
3、公安機關對傷害案件現場進行勘驗、檢查不得少於二人。
勘驗、檢查現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
4、勘驗、檢查傷害案件現場,應當製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繪製現場圖,對現場情況和被傷害人的傷情進行照相,並將上述材料裝訂成卷宗。
5、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1、詢問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傷害工具、方式、部位,傷情,嫌疑人情況等。
2、詢問傷害行為人,應當重點問明實施傷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致傷工具、方式、部位等具體情節。
3、多人蔘與的,還應當問明參與人員的情況,所持凶器,所處位置,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後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及預謀情況等。
綜上所述,其實公訴就是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而自訴就是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至於當事人在刑事案件受到傷害是要公訴還是自訴是要看自己具體受傷程度的輕重的,而不是自己想選哪個就哪個的,如果是傷害較嚴重的話最好就是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