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棄罪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遺棄罪可以是公訴案件,也可以是自訴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遺棄案,屬於自訴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對遺棄罪提起公訴的,則屬於公訴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被害人有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遺棄罪的認定
與虐待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虐待罪侵犯的客體則是複雜客體,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權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
2、而虐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經常或連續折磨、摧殘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體,必須是在一個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成員。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兩罪在主觀方面雖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內容不同。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為人有意識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摧殘和精神折磨。
5、犯罪侵犯的物件不同。遺棄罪的犯罪物件,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遺棄罪即可以是公訴案件,也可以是自訴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那麼人民法院將把該案件列為公訴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而被害人收集到了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並且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人民法院應將該案件列為自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