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申訴時間不限嗎
(一)刑事申訴的時間限制
刑事申訴是審判監督的表現形式之一,它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需要對案件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式;是事後進行審查的監督性程式,不具有審級性質;是一審、二審程式以外的,具有補救性的特殊程式。申訴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表現。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刑事申訴時效,只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申訴的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複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案件申訴向哪個法院申訴?
1、不服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的,一般應向原終審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
2、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也可以向作出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3、申訴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並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仍不服的,應向高階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4、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經過高階人民法院複核的,應向高階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高階人民法院複查駁回申訴或者再審改判,申訴人仍不服的,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訴。
根據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應當提交刑事申訴狀。申訴狀應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原審法院的名稱、案由及案號,申訴事項,申訴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受理申訴的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遞交申訴狀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