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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產銷售假藥罪結果犯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94W)

一、我國生產銷售假藥罪結果犯嗎?

我國生產銷售假藥罪結果犯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屬於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只要做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在應用層面,規制經濟犯罪又要求貫徹刑法經濟。降低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標準,擴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險犯轉變為行為犯。成為行為犯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行為與其結果的空間分離使其理論依據更加堅實,程式認定的便捷使其適用更加經濟,但是,為了使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經濟,需要進一步明確該罪的犯罪情節。值得注意的是,基於刑罰必要性的視角,生產、銷售假藥罪犯罪圈的擴大並不必然符合刑法經濟。同時,作為行為犯的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銜接過程過於煩瑣。從刑法經濟的角度出發,解決這兩個罪行的銜接問題還要探尋新的路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行為犯與結果犯有什麼不同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在結果犯中,行為人著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該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既遂。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著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構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體物件為標準,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物件的是行為犯。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發生結果為標準,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屬於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只要做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刑事犯罪的罪名是非常多的,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將犯罪的罪名分為行為犯、結果犯等,行為犯是指做出犯罪的行為後,就會構成刑事犯罪,不需要危害結果的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