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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沒有毒品如何定罪?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78W)

販毒沒有毒品如何定罪?

在我國相關的販毒案件如沒有物證的,其他證據充足的,依然可以判處這類違法人員的罪行。合法的保護我國社會秩序,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我國的公安部門和相關的人民法院對這類違法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只要其他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有販賣毒品的行為,就可以定罪判刑。  涉嫌販毒品罪,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販賣毒品的數量計算,現場沒有搜到毒品並不影響對犯罪的定罪處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統計出辦案最長期限總共602天。也就是說,這個期限是最長的,司法機關只能在這個期限內結案,不得超期。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繼續羈押就是違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屬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在我國販毒者,無論販毒多少都應接受我國的法律制裁。但數量越大的,判處這類違法人員的罪行越大。如存在走私、暴力抗法、武裝押運的,還應加大對這類違法者的懲處。合法的維護我國的社會秩序,避免毒品流向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