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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毒品罪量刑標準

刑事立案 閱讀(1.87W)
販毒毒品罪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販賣毒品罪的具體規定如下:
(1)販賣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是販賣毒品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用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沒收財產
(2)販賣鴉片二百剋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或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對多次販賣毒品數量,未經處理的,按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5)單位犯此罪,則單位處罰金,單位的主管人員和有關人員按前各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