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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規定民事枉法裁判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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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規定民事枉法裁判罪量刑標準?

一、《刑法》中如何規定民事枉法裁判罪量刑標準?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細分的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從事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作故意枉法裁判的罪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體是從事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枉法裁判們必須發生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這裡是廣義的概念。凡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均為民事審判。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為,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僅屬違法違紀行為,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的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不管是在民事活動還是在行政活動當中,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若隨性的違背事實真相,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枉法裁判的,將會按照《刑法》第399條當中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定罪量刑,一般情況下將會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