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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一般能關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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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一般能關多長時間

一、在看守所一般能關多長時間

根據案件的性質不同,看守所最長關押的時間分為5種:

1、一般情況期限為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關押期限為3個月;

3、對於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准或者決定,關押期限為5個月;

4、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准或者決定,關押期限為7個月;

5、特殊原因,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關押期限可以無限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看守所可以探視嗎?

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判刑前,家屬無權探視,但近親屬可以委託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與嫌疑人面談,可以瞭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諮詢解答,也可以轉達家屬問候。

法律依據: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二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看守所作為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關押的是已經被逮捕、但尚未被法院定刑的罪犯,在判決書下來之前,該被押人員會一直待在看守所裡。根據判決,判拘役的以及餘刑(看守所羈押一日等同監獄服刑一日)在三個月以下的,會繼續留在看守所服刑,其他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等則會由看守所移交司法系統的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