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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高刑怎麼認定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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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最高刑怎麼認定方式是什麼

法定最高刑怎麼認定方式是什麼

在確定法定最高刑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加以認定,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條款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即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計演算法定最高刑;如果是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即按其罪行應當適用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計算;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時,即按此條的法定最高刑計算。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法定最高追訴期限依據法定最高刑而定,例如法定最高刑是五年以下的,追訴期限為經過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受賄罪法定最高刑怎麼定

受賄罪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刑法》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定最高刑的話就是指的是最高的辛巴標準,比如像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肯定就屬於了,其次,對於法定的最高刑,一般來說是不能夠進行減刑或者是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