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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範被害人諒解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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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範被害人諒解有什麼意義

我們都知道在民事糾紛案件中有區別故意傷害和無意的情況,兩者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法院會根據其犯罪的性質進行不同的處罰,而對於無意犯罪的情況總會想得到被害人的諒解,那麼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範被害人諒解有什麼意義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 被害人諒解的概念及其從輕處罰的依據和意義

被害人諒解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屬因被告人認罪悔罪、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或其他正當原因,而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司法實務中,因部分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已經死亡或喪失表達能力,故諒解的主體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被害人的家屬或監護人。諒解的原因多種多樣,一般是被告人認罪悔罪、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提供生活幫助或履行其他民事義務,使被害人或其家屬獲得一定的物質補償和精神安慰。諒解的形式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既可以由被害人提交書面諒解意見,也可以當庭口頭向審判機關表達諒解意見。諒解意見一般應載明被害人諒解的原因及同意或請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等內容。

毫無疑問,賠償損失有助於補償、挽回被害人的物質損失,認罪悔罪、賠禮道歉有助於撫慰被害人遭受的精神創傷,均能有效減輕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此同時,認罪態度、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還能從不同角度反映被告人有良好的悔罪表現,從而降低其人身危險性。基於被告人認罪悔罪、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往往是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前提條件,因此,取得被害人諒解間接意味著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已得到降低,必然會對量刑產生影響。

我國現行刑法雖然並未將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規定,但因被害人諒解而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並不違反刑法第61條規定的量刑指導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規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第40條規定,對於刑事自訴案件,要儘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調解工作,促使雙方自行和解。對於經過司法機關做工作,被告人認罪悔過,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從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由被害人撤回起訴,或者對被告人依法從輕或免予刑事處罰。第41條規定,要儘可能把握一切有利於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結案的積極因素,多做促進當事人雙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結事了。要充分發揮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近親屑在附帶民事訴訟調解中的積極作用,協調各方共同做好調解工作,儘可能通過調解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並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的諒解,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所以,《最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將被害人諒解作為酌定從寬量刑情節之一。

二、被害人諒解的從寬處罰幅度

《最高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在具體案件中如何掌握被害人諒解的從輕比例,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犯罪性質及罪行輕重。如前所述,被害人諒解只適用於有具體被害人的案件,一般多見於故意傷害、殺人、交通肇事、搶劫、盜竊、詐騙等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在不同犯罪型別中,被害人諒解對量刑的影響程度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單純的侵財犯罪,或者因婚姻、家庭、戀愛、鄰里瑣事等民間矛盾激化而引發的侵犯人身權利犯罪,或者刑事自訴案件,因被害人及其家屬表示諒解能較大程度地化解社會矛盾,其量刑意義更大,可以較大幅度地從寬處罰。與此同時,還要根據罪行的輕重來確定從輕處罰的調節比例,罪行嚴重的被告人其從輕處罰比例一般不得適用最高比例,以避免罪行越重者所得量刑越大的不良現象。

2、諒解原因及真實程度。司法實踐中的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諒解的原因多種多樣,不僅限於被告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認罪悔罪、提供生活幫助、社群義務勞動等正當原因,還有迫於被告人勢力、威脅或因生活困窘而被迫接受不足額賠償,但仍表示諒解等情況。在具體掌握時,應充分考慮上述因素,對於被害人基於正常原因而真誠諒解的,可以較大幅度從寬處理;對於被害人雖表示諒解但諒解的真實程度不高的,應嚴格控制從寬處罰幅度。

3、認罪悔罪程度。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往往是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前提條件,特別是在犯罪較輕或初犯、偶犯的場合。因此,在把握被害人諒解的從寬處罰幅度時,還應注意考察被告人認罪、悔罪的程度。對於被告人認罪、悔罪程度不高,僅僅是因為足額賠償而獲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一般不予適用較高的從輕量刑比例。

綜上,各地法院在掌握被害人諒解的從寬處罰幅度時,可以根據上述情況,分別確定具體的從輕處罰比倒。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規定:對於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於困婚姻、家庭、戀愛、鄰里瑣事等民間矛盾激化而引發的犯罪,或者單純的侵財犯罪,或者刑事自訴案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上述幅度內適當提高從寬量刑比例。

三、被害人諒解與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退贓、退賠等量刑情節並存時的適用

基於被害人諒解的原因多種多樣,實踐中不乏被告人雖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或退贓、退賠,但被害人同樣表示諒解的情況,故《最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將被害人諒解作為單獨的量刑情節。但當被害人諒解與退贓、退賠、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量刑情節同時具備時,應如何把握被害人諒解的從寬幅度呢?我們認為,退贓、退賠、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是促使被害人諒解的主要原因時,對被告人的從寬幅度應適當控制,一般不宜同時適用最大的從輕處罰比例。

在沒有涉嫌犯罪行為的情況下,一般可以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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