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受賄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本罪的物件是財物、回扣、手續費。其所有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其主要包括有價值或使用價值的商品、物品、有價證券、貨幣等。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表現上,有兩項內容:
1、索取、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例如商業銀行利用發放貸款的職務便利,向申請貸款的單位或個人索要好處費、回扣等。索取,是指主動向他人索要;
收受是指非主動地接受;
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當利益。至於是否實現了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不影響本罪成立。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財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l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B、強行索取財物的;
C、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這些行為是通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但是他們是在單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而實施的,因此,這種行為實質上是單位受賄行為。
2、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如果國家機關、國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實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但索取、收受的財物不足定罪標準,並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應按一般單位受賄行為對待,不宜按犯罪處理。另外,對於實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但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論處。對於收受回扣和手續費在帳上記載的,也不宜以犯罪論處。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單位。它包括: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這是因為,我國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由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性質和在社會主義政治、經濟體制中的地位,他們違背自已的職責,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並利用國家給予的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就會損害國家法律的尊嚴,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並使國家機關正常的職能活動受到嚴重侵犯,敗壞了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比團體的聲譽,並會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因此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單位受賄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正確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
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二:
一是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
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
二是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
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佔有。
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後實施的受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並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為單位受賄罪。
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佔為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可知單位受賄罪表現為索取、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單位,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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