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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失職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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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失職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執行判決失職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1、自然人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司法工作人員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的,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較重的刑罰定罪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行政、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信譽。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行為人在執行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認定執行裁定失職罪之後,是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在主觀方面要存在過失的犯罪行為,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若是存在故意犯罪行為是不構成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