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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判決書會有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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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判決書會有處罰嗎?

不會,未達到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不會提起公訴的。而我國刑事責任年齡最低降到12週歲。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收容教養。

案的前提條件,就是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啟動刑事訴訟程式。也就是說,對任何一個已經被確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從而沒有刑事責任的人,進行刑事立案偵查,都是錯誤的。

刑事責任的基礎是客觀上發生了犯罪行為,假如沒有犯罪,刑事責任也就不復存在。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刑事責任,茲事體大,在缺少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提出刑事責任的問題,是一種嚴重的主觀主義錯誤,導致出入人罪,客觀上必然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正,對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證據充分的刑事案件,才會提起公訴。如果犯罪嫌疑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到我國的檢察院的時候,檢察院是不會提起公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