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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需要滿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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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需要滿足的條件

合同詐騙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

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為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國家對合同的管理秩序,屬於複雜客體。

犯罪物件為公私財物。

2、主體要件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單位犯合同詐騙罪,是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在執行職務的活動中,以單位的名義,為了單位的利益,利用簽訂、履行合同進行的詐騙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