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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判緩刑還需要申請外出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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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判緩刑還需要申請外出是否可行

酒駕判緩刑還需要申請外出是否可行

一、可以。但前提是應當報經考察機關(以前是公安機關(派出所),現在是司法局(所))批准。

換言之,如果不批准,那就不得離開。同時《刑法》也規定: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二、以下是《刑法》關於緩刑的相關規定:

第72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 犯罪情節較輕;

(二) 有悔罪表現;

(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第75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 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酒駕問題的處罰本身就會較為麻煩,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法律約束,從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問題的關鍵就是自己的利益維繫需要在合理的區間,否則自己的利益保障就會喪失一定的積極性,但是隻要自己可以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獲悉就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