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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引誘他人吸毒罪既遂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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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了引誘他人吸毒罪既遂怎麼判刑

犯了引誘他人吸毒罪既遂怎麼判刑

引誘他人吸毒罪既遂的判刑規則:

1、犯引誘他人吸毒罪既遂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2、存在嚴重犯罪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引誘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則應從重判處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構成是什麼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是指違反國家禁毒法規,以引誘、教唆、欺騙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在具體認定罪名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實施行為的具體特徵,按照選擇性罪名的定罪方法予以認定。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其引誘、教唆、欺騙的物件是從未吸食、注射過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引誘、教唆、欺騙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所謂引誘,是指以精神或金錢、物質及其他方法勾引、誘使、鼓吹、拉攏本無吸食、注射毒品意願的人從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例如,行為人有意在他人面前大肆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帶來的奇妙幻覺和興奮,以刺 激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好奇心等。所謂教唆,是指以勸說、慫恿、授意、挑撥或唆使為手段,鼓動本無吸食、注射毒品意願或意志不堅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動作。所謂欺騙,是指以編造虛假事實、掩蓋毒品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為。以上三種行為,均可分別構成一個獨立的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3)犯罪的主體系是一般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為人的動機是牟利、報復,還是拉人下水,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既構成本罪。

認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應注意:犯罪與治病的區別;本罪與販賣毒品罪的區別;本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在我國是禁止吸毒的引誘,教唆或者是欺騙他人吸毒也是屬於犯罪的行為,量刑標準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是在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強迫他人吸毒的話,量刑最高是在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容留他人吸毒也是違法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