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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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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如何處理?

敲詐勒索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如何處理?

敲詐勒索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可能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加重處罰,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是其中之一。

敲詐勒索罪的既遂認定是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區分標誌。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構成敲詐的行為有哪些?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

(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物件,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著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並非意味著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

從原則上來說,任何公民都不得采取威脅等的方式,去敲詐他人的錢財,否則實施敲詐行為的人,輕則會受到被拘留、被責令支付罰款的治安處罰。若敲詐的財物價值比較高,則行為人就涉嫌犯了敲詐勒索罪。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敲詐勒索是行為犯的一種,即只要是犯罪行為人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的,此時都是可以認定為犯罪的,只是就敲詐勒索的犯罪數額來說,在人民法院量刑的時候是會存在一定的影響的,也會結合犯罪行為人的其他情節綜合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