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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如何執行的 | 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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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如何執行的,有哪些規定?

管制的執行一直以來都是大眾想要了解的內容,主要是因為法律規定被判處管制後,還要依法實行社群矯正。那究竟管制是如何執行的呢?請大家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刑法第3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可見,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執行管制,是指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當於這一級的公安機關,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進行教育、監督、考察、評議和改造。公安機關在執行管制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動範圍、地域和必須遵守的有關規定,並向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關群眾宣佈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等。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應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在監管工作中,要依靠群眾對罪犯逐個建立監督考察小組,依法對罪犯進行經常性的認罪服法教育和監督考察。定期組織群眾對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進行評議。對於出現遷居、死亡等變動情況,應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機關。應當減刑的,由公安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由受理減刑建議書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裁定。如果在管制期間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其餘罪,應由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式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聚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執行機關批准。根據上述規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把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判處,其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即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群眾宣佈解除管制,並且發給本人解除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佈恢復政治權利。

如果犯罪分子被判處了管制,那麼一般是在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進行量刑 。同時,法律規定管制是不用被羈押的,但由於要實施社群矯正,因此就要由相關部門進行監督。如果你覺得小編帶來的內容還不能夠解開你的疑惑,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