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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假釋制度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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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假釋制度有哪些特徵?

我國刑法規定了對犯罪人員的處罰,犯罪人員在服刑期間,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有立功表現或有悔改表現等等,可以申請假釋,提前釋放。假釋制度鼓勵了許多犯罪人員在服刑期間好好接受改造,爭取重新融入社會。那我國假釋制度有哪些特徵?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隱妥一下吧。

一、我國假釋制度有哪些特徵?

(一)假釋以執行一定期限的刑罰為前提

假釋是特定條件下的提前釋放,因此,它必然以執行一定期限的刑罰為前提。只有在執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罰以後,才能對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作出評價,從而決定是否予以假釋。

(二)假釋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悔改為根據

在一般情況下,受刑人被判處刑罰以後,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完全執行,只有在刑滿之時才能釋放出獄。但如果受刑人在服刑期間有悔罪表現,表明受刑人的人身危險性已經消除。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執行剩餘的刑罰已經沒有必要。為此,就產生了假釋的問題。由此可見,假釋是對受刑人的一種獎勵措施。應該說,假釋制度的起源與發展,是和刑法觀念的嬗變具有密切關係的。19世紀以前,刑事古典學派的理論在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領域中佔有統治地位。刑事古典學派中的報應主義認為,對犯罪人科以刑罰是一種報應,科刑的程度應當以犯罪事實的輕重為標準,追求嚴格的罪與刑之間的等價性與均衡性。因此,作為報應的刑罰,就如同債務一樣,必須如數償還即刑罰必須全部執行,這不僅是對犯罪人報應的要求,也是對社會上的一般人進行威嚇的需要。及至19世紀以降,刑事實證學派崛起,提出了教育刑的思想,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在於報應,也不在於威嚇,而在於教育改造,矯正犯罪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刑滿之前受刑人表現良好,表明其已經得到矯正,理應提前釋放出獄。因此,教育刑的思想為假釋制度提供了理論基礎。在這個意義上說,假釋制度是教育刑思想的產物。

(三)假釋以受刑人在考驗期的表現為條件

假釋的提前釋放是附有一定條件的,即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未發生撤銷假釋的法定事由。因此,假釋雖然是釋放的一種情形,但與一般情況下的刑滿釋放是完全不同的。從形式上看,假釋與刑滿釋放都是解除監禁,恢復受刑人的人身自由,但在性質上存在區別:刑滿釋放是因為刑罰執行完畢而釋放,是一種無條件的釋放,不存在再執行的問題。而假釋是有條件的提前釋放,還存在著收監執行殘餘刑罰的可能性。

二、假釋的執行

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假釋的執行實行社群矯正,但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的影響。

根據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只有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員才存在假釋的情況,其次,它要求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的表現滿足一定的條件,同時犯罪人員有一定的悔罪表現,這些也就是假釋制度的特徵,在申請假釋成功之後,犯罪人員還有一個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罪行為的,可以無需再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