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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離婚律師解答 閱讀(2.99W)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特徵有法定性、救濟性、懲罰性。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法定性。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可以請求賠償的事由,均是法律規定的。

2.救濟性。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救濟的功能,這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功能,通過賠償,使受害方的損失得到填補,受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和救濟。

3.懲罰性。在破裂主義的離婚原則之下,離婚原因已不再製約離婚和影響離婚,離婚本身不再具有懲罰的功能。而通過責令婚姻侵權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使侵權者不僅未因其侵權行為獲益,還應受到懲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