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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犯罪是共同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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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唆他人犯罪是共同犯罪嗎?

教唆他人犯罪是共同犯罪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如果構成了犯罪的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教唆犯罪的人是屬於教唆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教唆犯成立條件是怎樣的?

1、教唆物件

關於教唆物件,存在兩種觀點:

極端從屬性說(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與有責性為條件)認為,教唆物件必須是有責任的人;

限制從屬性說(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為條件,不以正犯具備有責性為前提)認為,教唆物件可以是無責任能力的人,但必須是有一定規範意識的人,否則成立間接正犯(如教唆幼兒或者高度的精神病患者等缺乏規範意識的人犯罪)。

教唆物件必須特定,但不限於特定的一人,包括特定的二人以上。

如果唆使的物件不特定,則叫:煽動,不成立教唆。

由於教唆是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決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經產生犯罪決意的情況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幫助犯。

2、教唆行為

教唆行為必須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意思(不等於犯罪故意),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故意教唆他人實施過失犯罪的,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方法不限,但不作為方式不能構成教唆行為。如果威脅、強迫導致被教唆者完全喪失意志自由的,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行為不要求對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但教唆行為必須是教唆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的犯罪行為,即使該犯罪的物件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物件為條件的,也是教唆行為。

按照限制從屬性說,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對正犯故意具有從屬性,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的分歧。

3、教唆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是未遂的教唆: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為是不能犯,則不問教唆者的故意內容如何,均不成立犯罪;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為是可能導致結果發生的未遂犯,則需要判斷教唆者是否具有教唆犯罪的故意。

因此並不是只要教唆他人犯罪,就構成了共同犯罪,首先當事人他必須要做出這樣一個教唆行為,其次他教唆的物件一定是具備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再次他教唆的這個物件,一定是在他的教唆之下去做出了這樣一個犯罪行為,那麼他們才能夠構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