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死亡的怎麼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28W)
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死亡的怎麼處理

一、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死亡的怎麼處理

對於已經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死亡是《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為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以,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

2、如果是已經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仍可以繼續,變更被告為他的繼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時尚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即可。

3、在民事賠償方面,以犯罪嫌疑人的遺產進行民事賠償。

二、審查起訴有哪幾種結果

(一)、提起公訴

1、提起公訴的條件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起訴材料的移送

案卷材料和全部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證人改變證言的材料,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程式倒流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公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三)、不起訴

證據不足不起訴應遵守如下規定:

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院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審查起訴是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所確認的犯罪事實,以及證據和犯罪的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決定是否進行起訴的一種訴訟活動。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話,那麼檢察院一般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