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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和非法拘禁能並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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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和非法拘禁能並罰嗎?

綁架罪和非法拘禁能並罰嗎?

不能數罪併罰。在綁架的過程中必然會存在非法拘禁的行為,其行為本身就是為了實現綁架而實施的行為,其目的就是為了綁架行為的成功,因而只會觸犯綁架罪而不會觸犯非法拘禁罪,所以不可能數罪併罰。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是兩個具有明顯區別的犯罪行為。但眾所周知,綁架罪的過程中必然會存在非法拘禁的行為。有一個專用名詞叫牽連犯。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且對於牽連犯,除法律上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因此,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是手段,綁架並勒索財物等是目的。手段行為屬於目的行為的牽連犯,牽連犯屬於處斷的一罪,一般情況下是從一重罪處罰。

二、綁架行為認定流程是怎樣的?

綁架行為認定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判斷:

1、客體。他人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表現有三種: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偷盜嬰幼兒的。偷盜嬰幼兒,是指偷盜不滿1週歲嬰兒或者1週歲以上6週歲以下幼兒的行為。

3、主體。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故意。並以勒索財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為目的。這裡的“財物”應當擴大解釋為包括其他財產利益在內。

三、搶劫罪、綁架罪有什麼區別?

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在於:

(1)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後者有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質為目的。

(2)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將財物劫走;而後者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爾後向被綁架人的親屬勒索財物或者向有關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綁架罪和非法拘禁不可以並罰,認定綁架行為,要考慮客觀方面,客體要件,主觀方面以及主體要件,綁架行為可以構成綁架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在客觀方面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而為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