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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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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區別在於:

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區別

(1)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在主觀方面的區別。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雖然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但兩者的犯意不同。非法拘禁罪的主觀目的僅僅是為了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當然,他的動機有很多種,如洩憤報復,逼取口供,索要債務等。綁架罪的主觀目的有兩種,一種是為了勒索財物,一種是為了其他的非法利益。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只是一種手段。

(2)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在客觀方面的區別。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是實行了非法強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綁架罪在客觀方面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質,以加害人質相威脅或者以釋放人質為條件,向第三人勒索財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3)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在主體方面的區別。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一般來說都是一般主體,也就是說已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兩罪的主體。但是在實踐中非法拘禁罪的主體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現象居多。

(4)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在客體方面的區別。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綁架罪在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同時還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利。

(5)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區別。《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9條規定綁架罪的一般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