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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信用證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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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信用證詐騙罪?

一、如何認定信用證詐騙罪?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和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主觀為故意。

5、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二、信用證詐騙罪與相似犯罪如何界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行為犯,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四項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應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論處。

2、本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實踐中存在著行為人先偽造、變造信用證,然後又利用偽造或者變造的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即以信用證詐騙罪處罰。

3、本罪與貸款詐騙罪的界限。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為騙取銀行貸款,預先編造虛假的事實,騙取進口商與其訂立貨物買賣合同後為其開具信用證,得到信用證後,向自己所在地銀行作抵押,申請貸款,得款後挪作他用或攜款潛逃。

利用信用證從事詐騙行為,按照《刑法》第195條當中的規定,將會對此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處罰,同時將會採取罰金的處罰措施,當然要想認定存在信用證詐騙罪,必然是需要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只有這樣才能夠對此進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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