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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44W)
認罪認罰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律師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問題:

(一)做程式選擇的建議者而非決定者

刑事辯護人應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積極參與其中,併為當事人提供合適的建議,但是,辯護人始終是程式選擇的建議者,而非決定者,辯護人應結合具體的案情為當事人分析利弊、幫助其認真權衡,尊重當事人的程式選擇權,而不是簡單輕率的替當事人作出決定,更不能強迫當事人選擇這一或者一程式。

(二)由抗辯轉向積極協商

由於當事人自願認罪,控辯雙方應放棄傳統刑事訴訟中的激烈對抗,轉為有效合作狀態,基於案情和當事人自身的情況,辯護人應與公訴方共同協商出適合當事人自身的、體現優惠政策的量刑建議,並在充分協商中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量刑協商的實質在於通過控辯雙方就當事人量刑方面的問題進行充分溝通,確保在量刑建議中吸收辯方合理的量刑意見,以實現有效辯護的目標。

(三)辯護重心應前移

辦案實踐中,作為辯護人,一方面要積極開展程式性辯護,申請取保候審或變更強制措施,力爭提前終結訴訟程式(如撤銷案件、不起訴)並維護當事人的自由權益;另一方面要做到辯護前移,由於當事人自願認罪帶來審判程式的簡化,使得量刑辯護的重心前移,即從庭審階段前移至審前程式中,這主要集中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應及時有效的與檢方進行量刑(含不起訴)協商,以實現對當事人從寬處理的法律效果。

(四)做“推動者”,不做“見證人”

認罪認罰案件中,辯護人應是全程的參與者與推動者,並通過其有效辯護對案件發生積極的影響,而不是僅僅為司法機關的職權行為進行“見證”或者司法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背書”。

(五)更加註重司法和解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種參與型司法制度,不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參與,也要有被害人的參與。實踐中,司法機關不僅要考察致害人悔罪的態度,更會考察其實際表現,是否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則是重中之重,致害人及其家屬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諒解的基礎上,對被害人進行合理的賠償,是致害人“認罰”的表現。

(六)積極推動社群矯正調查評估

眾所周知,社群矯正機構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是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重要參考。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辯護人應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先行進行社會調查評估,以獲取建議緩刑的量刑建議;在審判階段,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辯護人應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在庭前或者判決前進行社會調查評估,以便為被告人爭取緩刑奠定堅實的基礎。

司法實踐中,部分司法機關並沒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師的辯護權,不給予辯護人蔘與量刑協商的機會和空間,只是在當事人簽署“具結書”時才通知辯護人到場簽字,這顯然是不妥當的,辯護人簽字的前提是就定罪量刑各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是充分協商的結果,並非單方決定的結果,沒有有效協商,很可能犧牲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使得律師的刑事辯護流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