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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罪至警察死亡怎麼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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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襲警罪至警察死亡怎麼判的?

襲警罪至警察死亡怎麼判的?

襲警罪造成警察死亡的,屬於比較嚴重的行為,一般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為。

二、襲警怎麼處理?

襲警涉嫌妨害執行公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造成嚴重傷害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只是糾紛導致的,按照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襲警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2、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3、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4、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定障礙的;

5、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襲警罪的構成條件有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侵害的物件,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行為。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執行相關職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3)主體要件

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或嚴重影響不能執行職務。

襲警罪導致警察死亡的,可以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罰。襲警的行為要根據具體的情節,來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情節較重,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按照最新規定的襲警罪處罰當事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