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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間可以折抵刑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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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間可以折抵刑期嗎?

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間可以折抵刑期嗎?

(一)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間可以折抵刑期嗎?

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間可以折抵刑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哪些人會被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實際上也是一種強制措施,只有是那些已經滿足了逮捕請求,但是卻由於犯罪嫌疑人不適合被羈押的情形,公安機關才會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任何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