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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處分是怎麼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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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處分是怎麼執行的?

緩刑處分是怎麼執行的?

緩刑處分的執行,是根據《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第六條社群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並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群矯正。發現社群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詢,並通報決定機關。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由交付執行的監獄、看守所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罪犯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地的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釋放等手續。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通知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到庭辦理交接手續。

二、《社群矯正實施辦法》有關矯正的規定

第九條司法所應當為社群矯正人員制定矯正方案,在對社群矯正人員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徵和生活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根據矯正方案的實施效果,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為社群矯正人員建立社群矯正執行檔案,包括適用社群矯正的法律文書,以及接收、監管審批、處罰、收監執行、解除矯正等有關社群矯正執行活動的法律文書。

司法所應當建立社群矯正工作檔案,包括司法所和矯正小組進行社群矯正的工作記錄,社群矯正人員接受社群矯正的相關材料等。同時留存社群矯正執行檔案副本。

第二十五條緩刑、假釋的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群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對於緩刑的具體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判定的,特別是在犯罪分子被處緩刑後,應當嚴格基於規定的程式來履行個人的職責,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