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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設賭場罪怎麼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47K)
網路開設賭場罪怎麼處罰

一、網路開設賭場罪怎麼處罰

網路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開設賭場罪與聚眾賭博罪區別是什麼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規模大小不同、犯罪方法不同、賭具來源不同等。

1、 規模大小不同

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特點不同

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來源不同

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犯罪方式不同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四、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2、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具、資金、設定賭博的各種方式等組織賭博的行為,統稱“開設賭場”的行為。該行為還包括利用網路的快速發展開設賭博網站、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網路賭博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當然本罪的成立並不需要營利目的作為法定要件。

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的組織多人聚眾賭博,涉案的流水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獲利一萬元以上就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罪,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還有網路開設賭場罪怎麼處罰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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