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偽劣種子罪由什麼構成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
所謂種子,是指用於農業、林業生產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芽等繁殖材料。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為,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該誰來承擔?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到10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2、經營者如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機構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1)銷售的商品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將殘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2)銷售的商品是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過期、失效、變質、受汙染的;
(3)銷售的商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產地、企業名稱或者地址,或者偽造、冒用認證等質量標誌,或者將組裝產品冒充原裝產品、非進口商品冒充進口商品;
(4)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5)以虛假的廣告、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現場演示等方式誘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生產偽劣種子罪是由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構成的,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所產生的責任可以由經營者承擔,也可以由生產者承擔,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若是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時有欺詐的行為,使消費者的權益受損的,需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嚴重的還會被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