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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成生產偽劣獸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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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如何構成生產偽劣獸藥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是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國家為了加強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監督管理制度。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國務院釋出的《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獸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有效;獸藥出廠前必須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國務院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的種子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的種子質量標準,並附有種子檢驗、驗收合格證書;經營種子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針對在生產和流通領域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又先後發出了《關於整頓和加強獸藥管理,取締假劣獸藥的通知》、《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堅決制止和取締生產、經銷假劣化肥的暫行規定》、《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嚴厲打擊製造、銷售偽劣農藥活動的通知》。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破壞了農業生產,對農業危害很大,應受刑法打擊。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所謂農藥,是指用於防治藥、蟲、草、鼠害、調節植物生長髮育的農用化學藥蟲劑、殺菌劑、除草劑等。

所謂獸藥,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功能,並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獸用藥品。

所謂化肥,是指經化學或者機械加工製成的各種化學肥料,又稱無機肥料,用於為農業、林業生產提供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植物必需的營養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質、提高土壤肥力的一類物質。化肥的範圍包括:化學氮肥、磷肥、鉀肥、複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舉以外的其他化學肥料)。

所謂種子,是指用於農業、林業生產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芽等繁殖材料。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是指農藥、化肥、獸藥的成份名稱不符合有關標準所規定的應當含有的成份名稱,或用非農藥、非獸藥、非化肥冒充農藥、獸藥、化肥,或用此種農藥、獸藥、化肥代替另一種農藥、獸藥或化肥,以及其他應按假的來處理的農藥、獸藥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或者國務院農牧業行政管理機關明文規定禁止生產或銷售的獸藥等。

2、銷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蘊藏的有利的作用與價值。失去使用效能,則就是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因過期、受潮、變質等原因已經喪失其有利的作用及價值。使用它已無法產生出其應有的效果,如農藥已無法防治病、蟲、害,化肥已不能給植物養分而促使其生產等等。

3、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及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次品、劣品,其雖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無法達到合格產品所應有的使用效能,如農藥、獸藥、化肥的成份與產品質量標準不相符合,超過有效期尚未完全喪失效用等。這點與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後者是對於所要防治的或應該達到的目的是毫無效果。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生產、銷售哪一種行為,針對的是何種物件,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要出於故意,並達到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使即可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必須造成了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本罪為結果犯。如果只有生產、銷售行為而沒有危害結果,或者雖有危害結果,但致使生產損失沒有達到損失較大的程度,也不能構成本罪,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之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為,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為了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使生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是本罪的後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犯罪分子生產偽劣獸藥行為的目的,一般是屬於獲得非法利益,但造成的犯罪後果是對牲畜的嚴重健康危害,所以司法機關是可以從非法利益的數額大小,以及造成的危害後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