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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既遂被判死刑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免除罪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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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既遂被判死刑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免除罪犯死刑

一、故意殺人既遂被判死刑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免除罪犯死刑?

故意殺人既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免除罪犯死刑,刑事案件中只有不適用死刑的情況,沒有免除死刑的規定。

《刑法》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故意殺人既遂判處死刑後執行流程有哪些?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

2、原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3、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4、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5、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7、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8、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三、死刑和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條件不同。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2、審判程式不同。

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複核。

3、執行方式不同。

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免除死刑和不適用死刑的法律性質是截然不同的,故意殺人案件中對於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分子,法院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況下,經最高檢核準會依法執行死刑,不可能無故給犯罪分子免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