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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的立功表現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4W)

一、行政案件中的立功表現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案件中的立功表現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案件當中的立功表現就是能主動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兩年未處罰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嗎?

行政處罰的一般時效為二年。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三、相關解釋

1、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規定的兩年超過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如果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在行為發生的兩年內已被行政機關發現,但違法行為人在兩年內未被查獲或者違法行為人逃避處罰,在兩年後行政機關將其查獲,仍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4、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裡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個行政處罰法規定。

如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出售豆豬肉的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於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為就是處於“連續”狀態的,對於這種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其最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後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為合併處罰。

5、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追訴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由於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複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

行政案件當中的處罰力度原本就不能和刑事處罰相提並論,所以,相關法律上對立功表現的規定就相對簡單一些。如果是情節特別輕微的違法行為,而行政違法人又在這個過程當中有幫助司法機關辦案或者提供其他重要犯罪線索的話,不排除可以直接免除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