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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0年的刑事案件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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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0年的刑事案件怎麼判?

一、超過20年的刑事案件怎麼判?

超過20年的刑事案件怎麼判,應當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判斷的。其實我國刑法上對於刑事案件案件規定有追溯制度,這一制度類似於民事訴訟裡面的訴訟時效,但又有明顯區別。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含5年本數在內);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不含10年本數在內,如法定最高刑5年,則應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10、15年的,追訴時效均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數罪併罰超過20年的計算方法是怎麼規定的?

數罪併罰超過20年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三、超過20年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數罪併罰?

符合條件可以數罪併罰。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3、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超過20年的刑事案件怎麼判,應當根據所觸犯的犯罪罪名來作出不同的判斷,通常情況之下,超過20年的時間若是符合條件的,報請檢察機關同意之後,也是可以對於這型別的案件來進行追溯處理的。看完本篇文章內容,如果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問題,會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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