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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社會保險新政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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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社會保險新政策是怎樣的?

退伍軍人社會保險新政策是怎樣的

)、退伍軍人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準發給。

2、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4、優待養老金。

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援。

)、退伍軍人購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有相關政策規定,並非與其他人員辦理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一樣。在退伍軍人養老保險工作中有以下五大具體問題需要予以明確。

一是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連續工齡計算問題。

根據國家民政部《關於印發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若干規定的說明的通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關於“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期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待分配時間,是指《安置條例》規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今後,凡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待分配時間延長的,經當地安置部門出具證明,其待分配的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對因本人原因導致待分配期限延長的,其延長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符合在城鎮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二是離退休人員變更相關資訊後其待遇問題。

屬歷史遺留原因,離退休人員要求變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出生年齡及身份等資訊的,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確認。確認後原養老待遇不變,從次月起按新確認的年限、年齡等享受相關待遇,過去的不予補發。

三是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夠15年的問題。

依據《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自治區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試行辦法>的通知》規定, 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按月領取養老金;不滿15年的,可順延繳費至滿15年時,再按月享受養老金。順延時間不受年齡的限制。

四是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續相關問題。

各地要認真落實《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和《關於印發貫徹落實<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要求。在全國及自治區關係轉續網上辦理軟體尚未使用之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採取手工操作的辦法辦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五是參保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後其待遇計算問題。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應及時退出工作崗位,辦理退休手續。對因各種原因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並繼續繳費的,其繳費年限可予以承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正式審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有著自己的相關政策規定,退伍軍人在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需要對政策進行全面瞭解,以實現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最為大家關注的主要是這些退伍軍人的養老金。退伍軍人的養老金政策和他們晚年的生活都有國家政策的專門照顧,在養老保險金和退伍軍人的軍齡有直接的關係,其實在醫療保險上面國家也給予了退伍軍人很多關照,退伍軍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的計算方式和普通民眾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