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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挪用資金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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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挪用資金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挪用資金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不是《刑法》規定的,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要根據挪用資金的目的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五條[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涉嫌挪用資金罪公安立案後的流程有哪些?

1、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可見,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因個人私事挪用資金,一般挪用資金的數額在1萬元到3萬元以上且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的,才能以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在三個月內及時歸還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