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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在羈押期間死亡賠償有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41W)

一、犯人在羈押期間死亡賠償有嗎

犯人在羈押期間死亡賠償有嗎

需要根據死亡原因判斷。如因司法機關的行為造成死亡後果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自身疾病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人犯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人犯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鑑定,並通知死者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七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鑑定,並通知死者家屬。

三、被羈押期間的處理規定有哪些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

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應當說明理由;不批准逮捕並且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列出補充偵查提綱。

羈押期間,公安機關需要對案件繼續進行偵查,但如果在羈押期間造成嫌疑人死亡,那麼相關人員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如果是因為司法機關的原因而導致犯罪嫌疑人的死亡,那麼司法機關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