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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賄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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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賄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行賄罪量刑標準的規定: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如果行賄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會直接按照行賄罪來追究其刑事責任,將會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如果所行賄數額達到了20萬元以上沒到100萬元的,或者是在10萬元以上沒達到20萬元的,而且還要具備有四種特定的情節之一的,就會屬於法律規定中的“情節嚴重”;

如果因為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導致造成了經濟上直接的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就會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如果行賄的數額已經達到在100萬元以上;或者給經濟直接造成嚴重的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在50萬元以上還沒達到100萬元的,而且還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一的,這種就會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

以上特定的情節分別是:

1、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三人以上進行行賄的;

2、將自己違法所得的錢用來行賄的;

3、為了能夠實施其違法犯罪的活動,直接向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賄的,並且也嚴重的危害和侵犯了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

4、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賄的,並且影響到了行政執法和司法公平公正的。

按照現行的《刑法》規定,如果造成“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將會被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並且也可以同時判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於犯了行賄罪的,將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如果因為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了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造成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既要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又要注意體現政策。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情節的,依法分別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後如實交待行賄、介紹賄賂行為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