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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司法鑑定種類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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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司法鑑定是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的一種,著作權司法鑑定也是在解決著作權糾紛中有力的一項舉措。

著作權侵權司法鑑定種類包括什麼?

(一)是否具備獨創性的認定

獨創性是作品的最重要構成要件,是否具備獨創性是著作權案件中最為重要和最為常見的爭議焦點。

獨創性是否可以交由鑑定機構來認定,取決於獨創性是事實問題還是法律問題。雖然各國均要求作品必須具備獨創性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不同國家對獨創性的界定有不同的標準。在不同國家,是否具備獨創性的結論完全有可能根據法律規定的變化而變化。例如計算機字型是否具備獨創性,由於不同國家的具體認定標準不同,因此結論也不相同。按照第一種方法判斷,是否具備獨創性明顯不屬於無論法律如何規定該待定事實的結論均不會發生變化的的問題。因此,是否具備獨創性是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不能由鑑定機構來認定。

國內外歷史上凡是對獨創性具體認定標準有重要影響的案件,都體現了法官從法律邏輯、政策導向等多個角度的深入分析,這是司法核心權力的運用,絕非鑑定機構可以分享的權力,也絕非鑑定機構能夠完成的任務。因此,按照第二種方法可以認定,是否具有獨創性屬於法律問題,不能由鑑定機構來認定。

(二)是否抄襲的認定

著作權侵權糾紛涉及多種侵權方式,抄襲是基本的侵權方式之一。是否抄襲能否交由鑑定機構來認定,涉及認定抄襲的判斷規則。衡量侵犯複製權與否的一條基本原則,就是看被訴侵權人的作品中,是否以非獨創的方式包含了著作權人原作品中的獨創性成果。

這條原則表明,雖然原、被告的作品中有相同的表達,但如果相同的表達是公有領域內的素材,被告作品中有原告作品中的非獨創性成果,也不構成對原告作品的抄襲。是否構成抄襲的認定方法主要有三步判斷法:

第一步,抽象法。首先把原、被告作品中屬於不受保護的思想本身,從思想的表達中排除出去。

第二步,過渡法。把作品中公有領域中的內容排除在外。

第三步,對比法。對比剩下部分的內容是否實質相同。

是否抄襲是一個事實和法律混合的問題,抄襲的認定既有事實問題的認定,也有法律問題的認定,只有事實問題的認定才可以交由鑑定機構來判斷。

著作權侵權糾紛涉及多種侵權方式,我國的法律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是十分重視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總有很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出現,當然,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而具體的行為人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