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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申請刑事抗訴當事人稱謂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4K)

一、被害人申請刑事抗訴當事人稱謂是什麼?

被害人申請刑事抗訴當事人稱謂是什麼

被害人申請刑事抗訴的,刑事抗訴當事人稱呼應該是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二、對於哪些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1、對於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後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

2、對於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式。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迴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迴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三、上訴和抗訴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有權上訴的主體,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仍然是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享有完整、獨立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審的判決請求抗訴,對裁定不能請求。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僅限於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審程式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2、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3、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採用書狀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採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

4、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上訴的途徑: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途徑:提出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檢察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5、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就是上訴不會加重處罰,但是檢察機關抗訴不受此原則限制;

6、上訴只能在一審判決後判決未生效的上訴期內提出;檢察機關抗訴分為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二審抗訴只能在抗訴期內提出,再審抗訴在判決生效後任何時間都可提出。

綜上所述,被害人申請抗訴的,只能先向檢察院提出相關申請,檢察院收到抗訴申請書以後的5天之內會做出相關決定並答覆請求人,對於檢察院來講,有充分證據證明一審有問題的,比如訴訟程式違法,或者一審法院對案件的認定事實不夠清楚,才能啟動抗訴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