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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河南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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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河南是什麼?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二年內敲詐勒索次數達三次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和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兩年內敲詐三次(犯罪數額未達到較大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增加二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標準百分之八十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標準百分之八十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敲詐勒索數額分別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種,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上,不認為是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事項:

(1)多次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

(2)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根據具體情形的嚴重程度進行確定,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有民事責任,按照具體的情形認定是否從輕處罰還有從重處罰等,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敲詐勒索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