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強姦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三、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案件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標準並不是固定的,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了相關的量刑依據,但具體的量刑就需要由法院結合案件的詳細情況確定,利用隧道門制人死亡罪是公訴案件,由檢察院審查起訴,死者家屬可要求嫌疑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