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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數額計算依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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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預備數額計算依據是怎樣的?

犯罪預備數額計算依據是怎樣的

犯罪預備數額計算依據無法準確回答,需要根據具體的犯罪行為分析,但犯罪預備,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成立犯罪預備,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即為了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或者行為主觀上做出了實行某種犯罪的決定。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預備行為是為犯罪的實行創造便利條件,以利於發生結果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整個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於某種原因停頓下來,預備行為就會進一步發展為實行行為,從而造成結果。

(三)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犯罪預備終結於預備階段,即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如果已經著手實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預備。未能著手實行犯罪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沒有完成預備行為,由於某種原因未能繼續實施預備行為,因而不可能著手實行;二是雖已完成預備行為,但由於某種原因未能著手實行。

(四)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對於預備犯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事實上,不管犯罪行為在哪個階段,無論是犯罪預備、還是犯罪中止亦或是犯罪未遂,關於犯罪行為的涉案金額都是累計計算的,在司法實踐中,犯罪預備也要求當事人實施了相關的犯罪行為,沒有著手實施犯罪,是當事人意志之外的其他因素。犯罪意味跟犯罪中止是不一樣的。